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45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鞠成慰 債務人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駱世祥 人債務人 林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捌佰玖拾壹萬玖仟陸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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