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7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永璋具保人吳珮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雖曾逃匿,但若於法院裁定前業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仍予裁定沒入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111年度台非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簡永璋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於民國111年4月23日由具保人吳珮緁為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同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乃於111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68號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在案。惟被告於本院尚未裁定前之111年12月14日因另案進入法務部○○○○○○○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被告既已緝獲歸案,法院自不能謂被告尚在逃匿中,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從而,本院原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張英尉
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