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56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詠詩 上列上訴人與 李少淮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5月8日、8月17日分別經法官批示視為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於同年5月25日、9月
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