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2649號
原 告 北大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
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 熊誦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