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埔刑簡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埔刑簡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埔刑簡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曾因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86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及2月,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285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駁回上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又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搶奪及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201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於92年1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11月30日18時40分許,在南投縣○里鎮○○街○○○號屈臣氏個人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公司所有、而由該店副理乙○○管領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其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6849元,並將如附表所示之物放入其咖啡色手提包內。而甲○○得手後欲離去之際隨即為店員發現,而由乙○○報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已發還乙○○),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㈣贓物照片1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時值青壯年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所竊取財品之價值尚非甚鉅,且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IE彩色眼線筆│7支│├───┼───────────┼────┤│2│KA唇線筆│3支│├───┼───────────┼────┤│3│IE唇線筆│1支│├───┼───────────┼────┤│4│KA眼線筆│1支│├───┼───────────┼────┤│5│KA眼線筆(棕)│1支│├───┼───────────┼────┤│6│BJ遮瑕膏│1支│├───┼───────────┼────┤│7│ZA雙色唇蜜│2支│├───┼───────────┼────┤│8│IE定型睫毛膏│1支│├───┼───────────┼────┤│9│IE打底睫毛膏│1支│├───┼───────────┼────┤│10│媚筆 琳唇蜜 │1支│├───┼───────────┼────┤│11│ 凱婷 蜜粉│1盒│├───┼───────────┼────┤│12│媚筆琳蜜粉│1盒│├───┼───────────┼────┤│13│媚筆琳口紅│5支│├───┼───────────┼────┤│14│媚筆琳眼線液(黑)│1支│├───┼───────────┼────┤│15│媚筆琳眼線液(咖啡)│1支│├───┼───────────┼────┤│16│FACECOVER遮瑕膏│1盒│└───┴───────────┴────┘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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