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7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張勝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3,164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勝興於民國93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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