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誌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誌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許誌麟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許誌麟業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年6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周賢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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