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佳燕因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都韻荃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