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20號原告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成榕園咖啡中正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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