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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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傅順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義興 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頭份市○○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地籍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蕭義興、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據此補正相對人傅**之人別資料。
三、被繼承人 蕭金財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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