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維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263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張維、 張人驊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調解聲明第1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張人驊塗銷 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張維所有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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