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嘉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嘉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嘉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若應併合處罰之數罪,僅其中一罪所宣告之刑經執行完畢,尚有迄未執行或迄未執行完畢之餘罪,則關此「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即與「執行未完畢」無殊,仍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就其各罪重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最高法院78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於民國100年6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尚未執行完畢,此有刑事判決書共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仍屬刑法第53條所指之「數罪併罰」案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罰金刑部分,因僅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有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並無多數罰金刑之宣告,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就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受刑人余嘉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犯罪日期│99年12月22日下午│100年3月30日下午│100年3月28日至10│││3、4時許│2、3時許│0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9號│毒偵字第702號│偵字第151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429││││226號│73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18日│100年5月19日│100年9月15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429││││226號│730號│號││判決├────┼────────┼────────┼────────┤││判決│100年4月25日│100年6月20日│100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08號│執字第1870號│執字第2989號│││(已於100年6月13│(士林地檢100年│(士林地檢100年│││日易科罰金執行完│度執助字第1246號│度執助字第1339號│││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