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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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3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邱緯綸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21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邱緯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邱緯綸(下稱抗告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刑確定,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其次,抗告人所犯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除編號
3、4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外,其餘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抗告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就前揭數罪中,宣告有期徒刑部分,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參諸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原審已給予抗告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並斟酌抗告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抗告人施以矯正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0年4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依刑法第51條第57款規定及法院秩序之理念,定應執行刑有其外部與內部界限之拘束,法院於數罪併罰時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範圍外,尚重教化之功能,而非僅在實現報應定義之觀念。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參照)。參照各法院之案例,例如販賣毒品共5罪,每罪各處15年,合計75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至1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判決,犯恐嚇及詐欺等共116罪:恐嚇取財7罪,各判處6月,計3年6月;詐欺109罪,各判處3月,計20年7月,全案合計24年1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判決,犯詐欺共27罪,合計30年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均於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大幅減低其刑度,抗告人整體犯罪形態、犯罪動機及目的,對社會所產生的衝擊及危害均遠低於上述案件,然原審所訂之刑度卻重於上述案件,原審所為裁定顯然失衡,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懇請撤銷原裁定給予合理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四、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2、4至20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3則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犯罪時間集中在109年10月7日至同年11月25日間,犯罪時間密接、犯罪類型、手法均相近,具有高度重複性,且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有別,抗告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各罪間之獨立性甚低,透過該各罪所反映之人格面向亦無明顯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於併合處罰時,似不宜酌定過高之應執行刑,俾符合以比例及罪責相當原則為內涵之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採1罪1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及考量各犯行間之關聯性、法益異同與侵害嚴重性等因素,實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以鼓勵其真心改過向上,盡早回歸正常社會。原審未衡量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類,各罪間彼此之關聯性及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因素,遽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107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4月,其裁量權之行使,已使責罰未能相當,難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自欠妥適。是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審酌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罪質相同,犯罪時間甚為接近,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暨斟酌抗告意旨(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自有將該等執行刑依比例調整之必要,且原審既已就附表所示之刑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則本院自為裁定並未損及受刑人審級利益,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自為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32次)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9年11月22日、109年11月22日109年11月10日、109年11月23日、109年11月19日、109年11月18日、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0日109年10月20日至109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6號、第3672號等新竹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3462、14394號、110年度偵字第442號等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1032、17039、2724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42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0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40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7日111年1月27日111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42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0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40號確定日期111年2月8日111年4月19日111年5月17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0號(經新竹地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42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判決應執行刑1年3月)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29號(經本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00號判決應執行刑2年10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02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21次)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12日109年11月19日、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2日109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08號、110年度偵字第1628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85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6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76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7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7日111年4月28日111年5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76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確定日期111年6月14日111年6月14日111年6月29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46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12號(經新竹地院以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5、22、31號判決應執行刑2年6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94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19日109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65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03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0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07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91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8日111年7月29日111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07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91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4日111年9月13日111年9月13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3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77號(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91號判決應執行刑1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19日109年10月22日109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03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03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5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89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9日111年7月29日111年8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9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89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13日111年9月13日111年10月5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77號(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91號判決應執行刑1年8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02號(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89號判決應執行刑1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19次)犯罪日期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9日、109年10月17日109年10月7日、109年10月9日、109年10月10日、109年10月17日、109年10月19日、109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56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37號、第12915號、第14026號、第23881號、111年度偵字第9527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37號、第12915號、第14026號、第23881號、111年度偵字第952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8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98號、第170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98號、第1701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5日112年6月21日112年6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8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98號、第170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98號、第1701號確定日期111年10月5日112年8月9日112年8月9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02號(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89號判決應執行刑1年4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82號(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98號、第1701號判決應執行刑2年10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9次)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9日、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14日、109年10月10日、109年10月17日、109年10月19日、109年10月13日109年11月24日109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37號、第12915號、第14026號、第23881號、111年度偵字第9527號等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0059號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00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98號、第1701號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80號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80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21日112年8月3日112年8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98號、第1701號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80號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80號確定日期112年8月9日112年9月5日112年9月5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82號(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98號、第1701號判決應執行刑2年10月)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79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79號編號1920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3次)有期徒刑1年1月(6次)犯罪日期109年11月24日109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0059號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00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80號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80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3日112年8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80號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80號確定日期112年9月5日112年9月5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79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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