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秉豐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111年5月至10月之所得、薪資明細或薪資收入之切
結書。㈢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 陳志榮 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09年11月11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㈣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㈤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陳志榮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㈥提出受扶養義務人陳志榮之109、110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陳志榮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㈦聲請人除聲請狀所列之債權人之外,是否尚有其他銀行債權人
、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㈧提出聲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MNT-6762號之行車執照及上開二車輛之現值估價單。
㈨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
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㈩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雲林縣111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請據實提出現在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