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73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價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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