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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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331號債權人加州陽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陳美嬰 債務人 王嬿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並聲請債務人應將私設花盆、魚缸等物移除部分,並非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自非屬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之內容,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