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115號債權人 廖淑真 債務人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素娥 債務人 吳企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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