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 陳怡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破產,並未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標的價額即相對人之積極財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2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9年12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3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71頁),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