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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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45號聲請人 陳雅葳 相對人 蔡政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婚字第20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經濟困難,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108年度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27,020元、財產總額為570,40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參酌聲請人提出本院簡易庭109年度司拍字第209號裁定,聲請人以其所有的新北市○○區○○路○○號9樓房地為相對人蔡政達所負債務設定擔保,向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貸,負債00000000元未清償,經銀行聲請准予拍賣不動產,由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是認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