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4年度彰簡字第82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八二一號判決,判處拘役四十天,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五年一月九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九十二年七月起,至九十四年十月五日晚上六時許止,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於九十五年三月六日確定。因認受刑人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