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澤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政澤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蔡政澤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2月15日14時許,在不詳地點,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龍 」之成年男子交付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5包,而予非法持有之。嗣於102年12月17日0時50分許,蔡政澤在高雄市○○區○○路○○○號前,因違規停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警攔查,員警發覺蔡政澤身上散發施用愷他命後之氣味,進而在上開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全情。
二、認定上開犯罪事實之依據㈠被告蔡政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1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71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5包。
㈣被告雖另辯稱:係友人『阿龍』暫時將安非他命放在前開小
客車上,以為「阿龍」會很快拿回去云云。然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在被告所管領使用之前揭自用小客車內起獲,且該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為被告主觀上本所知悉等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灼然甚明。至該毒品係何人所有,要與持有毒品罪之構成要件無涉,況質之被告自承對於『阿龍』之真實姓名、年籍一無所知,且無聯絡『阿龍』之方式,衡情毒品價值高昂且取得不易,則一般持有毒品之人,豈有將毒品任意交予無特殊信賴關係他人暫為保管之可能?足見被告所辯係綽號『阿龍』之友人所暫時放置一節,殊難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本院審酌被告應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為供己施用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誠屬不該;惟念被告持有之毒品數量非多、期間甚短(102年12月15日14時許至同月17日0時50分許),其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末斟以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業工(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經鑑明無訛,有上開凱旋醫院鑑定書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袋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扣押目錄表所示「三級毒品K他命含塑膠罐毛重8.
7公克」之物,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自無從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重量(公克)│數量│├──┼───────┼────────┼──┤││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7│壹包││一│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0.445│││││驗後淨重:0.434││├──┼───────┼────────┼──┤││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6│壹包││二│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0.396│││││驗後淨重:0.386││├──┼───────┼────────┼──┤│三│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9│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0.676│││││驗後淨重:0.667││├──┼───────┼────────┼──┤│四│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6│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0.339│││││驗後淨重:0.329││├──┼───────┼────────┼──┤│五│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7│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0.491│││││驗後淨重:0.479││└──┴───────┴────────┴──┘◎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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