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司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113號聲請人 梁煤政東銘精機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東銘精機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為東銘精機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年度司司更一字第1號備查在案,茲因東銘精機有限公司財產處理困難致迄今仍尚未能處分,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年度司司更一字第1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42號裁定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1年5月13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1年5月13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11年11月13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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