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明煌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明煌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8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于人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案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石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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