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交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81號原告 陳惠筠 被告 陳珮怡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竹交簡字第6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李建慶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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