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侵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侵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正宏選任辯護人范明賢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大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