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黃張月 訴訟代理人 黃宗訓 被告 蕭正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蕭正忠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黃張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