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927號聲請人 夏筠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 夏長楨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路○段○○巷○弄○○號三樓)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夏長楨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夏長楨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