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717號債權人 沈佐海 上列債權人沈佐海因與債務人寶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沈佐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訴訟標的及請求權依據為何?如為返還保證金,請釋明清算人 陳嘉惠 應連帶負責之依據為何?如為損害賠償,請釋明因未返還保證金而遭受何種不利益之損害(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嘉惠(住彰化縣○○市○○路○○號4樓)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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