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陳彥皓(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日訊問時對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9至83頁),暨其兩案之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次數及侵害法益非多,及其犯罪類型均為詐欺罪,其行為態樣、動機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及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附表:受刑人陳彥皓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8.12.04至108.12.24108.11.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75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285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2號判決日期109.11.27111.04.20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285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1.04111.06.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