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甘沅 右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 甘沅右 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各債權人(合計共5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同意與否。然除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異議期間內具狀表示反對意見外,另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於書面表決期間內,具狀表示同意,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係於100年11月23日收受本院通知後,逾期不為確答。揆諸上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促進更生程序,規定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之立法說明所揭示。準此,本件債權人中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於書面表決期間表示意見,依上開規定視為同意本件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且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已占全部債權之86.71%。故依前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所提之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
三、又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且本件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債權比例高達86.71%。職是,本院認經債權人可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並可行,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0,103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100%。││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929,911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929,911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71,244│24.42│4,909│││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17,027│21.61│4,344│││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28,015│27.36│5,500│││公司││││├──┼────────────┼─────┼────┼────────┤│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7,200│13.33│2,680│├──┼────────────┼─────┼────┼────────┤│5│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6,425│13.29│2,672│├──┼────────────┼─────┼────┼────────┤│總計││1,929,911│100│20,105│├──┴────────────┴─────┴────┴────────┤│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債務人每月清償金額依上開計算方式2,採元以下四捨五入,總計為││20,105元,多出之2元應由債務人自行吸收。│└───────────────────────────────────┘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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