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58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561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撤銷原判決等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
三、經查:
(一)聲請人魏高明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561號案件,聲請承辦之合議庭法官迴避,惟該案件業於民國104年9月17日裁定終結,有該裁定在卷可參。而聲請人遲於該案終結後之104年9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有前開聲請狀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可稽,是聲請人在該案裁定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至聲請意旨請求「聲明疑義」部分,因本件並無執行事項中法定得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處,故此部分聲請容有誤會;另聲請意旨請求「撤銷原裁定」部分(聲請狀誤載為撤銷原判決),如聲請人係對上開裁定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是其此部分請求,仍非適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陳筠諼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撤銷原判決等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