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3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谷紙業有限公司、 林儷華 、 劉守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提出相對人佳谷紙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相對人劉守裕、林儷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