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日昌 被告 鄭育松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99年度易字第10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育松因背信案件,經原告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游智棋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