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李元興 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 律師被告 傅文洲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易字第146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