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48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賴盈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壹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63,411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