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 林資山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本判決不得上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79號│││├───────┬───┬──┬─────────┬─────┬───┤│發行公司│股數│張數│股票號碼│股東姓名│備註│├───────┼───┼──┼─────────┼─────┼───┤│宏發半導體科技│1000│1│87-ND-0000000-0│林資山│││股份有限公司│1000│1│87-ND-0000000-0│林資山│││(更名前:│1000│1│87-ND-0000000-0│林資山│││宏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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