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振宗 被告郡邦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楊博勛 律師被告 施吉安 律師即 張國安 之遺產管理人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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