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4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且未經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3,000元,經本院於95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95年11月23日經寄存於其住所地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安瀾橋派出所,惟原告遲未前往領取,有送達證書、本院電話記錄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應認該裁定於95年12月3日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長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