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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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右原告與被告 徐緯宏 即 徐明洸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13,4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原告僅繳納
500元,尚不足23,46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姵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