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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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債權人黃 邦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鈺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黃「邦臣」或黃「臣邦」,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提出LINE截圖喬(kaylin)為債務人邱鈺喬之釋明資料。
㈢債務人邱鈺喬(住○○市○區○○路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