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債權人藝術新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育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羽 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尾謹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公所備查函影本、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
謄本(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弄0號1樓)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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