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歐陽宇莉

相對人 彭培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174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9年度全字第174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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