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86號聲明人 賈水沐
賈自強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姜叔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法定代理人姜叔妤同意未成年人賈水沐及 賈志強 拋棄繼承之同意書。
二、通知次順位繼承人 賈王洽蓮 之存證信函及回執。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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