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04號聲明人 羅凱蓓
羅凱郡 聲明人 羅凱行 兼法定代理 羅兆明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繼承人 張坤玉 、 張周豊英 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羅兆明同意「未成年人羅凱行」拋棄繼承同意書。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