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徐侑詳 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 律師被告 林秉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邱佳玄法官林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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