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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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9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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