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貫瑩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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