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臺中縣稅捐稽徵處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2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