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5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時間犯附表所列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併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已經判處徒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即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但符合自首要件,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三、又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次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有關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業經總統於94年2月2日公佈修正,自95年7月1日施行,提高為「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仟元、2仟元或3仟元折算1日。」,與修正前之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相比較,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受刑人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百折算1日,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1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本件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
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殺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寄藏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10萬元│├───────────┼──────────┼──────────┤│犯罪日期│92.02.26│91年間某日至92.02.27│├───────────┼──────────┼──────────┤│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2年偵字第│南投地檢92年偵字第││年度案號│931號│93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2年上重訴字第42號│92年上重訴字第42號││實├─────────┼──────────┼──────────┤│審│判決日期│92.10.15│92.10.15│├─┼─────────┼──────────┼──────────┤│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2年台上字第7278號│92年台上字第72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12.25│92.12.25│├─┴─────────┼──────────┼──────────┤│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6條│├───────────┼──────────┼──────────┤│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5年5月│有期徒刑1年7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併科罰金5萬元│├───────────┼──────────┼──────────┤│備註│自首│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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