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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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列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2、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載犯罪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所列之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恐嚇取財│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91.04.03│91.05.14起至│91.06.17起至││││91.06.23│91.06.23│├───────────┼──────────┼──────────┼──────────┤│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1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192號│第2422號等│第2422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1年上易字第1906號│92年上訴字第1673號│92年上訴字第1673號││││││││實├─────────┼──────────┼──────────┼──────────┤│審│判決日期│91.12.12│93.01.07│93.01.07│├─┼─────────┼──────────┼──────────┼──────────┤│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1年上易字第1906號│92年上訴字第1673號│92年上訴字第16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12.12│93.01.29│93.01.29│├─┴─────────┼──────────┼──────────┼──────────┤│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不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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